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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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阅读: 日期:2020-10-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和河南省政府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的勇气,培养他们自强自立的精神,确保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确保在校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并经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普通高招录取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 学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完善的 “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助学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和各学生管理系(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的各级各类资助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和信息收集、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二)负责学院助学经费和社会捐资助学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生申请缓交、减免学费的审核及报批工作;

(五)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审核及报批工作;

(六)负责学生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审核及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人员招聘、日常管理及月度工资的审核发放工作;

(八)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各类报表、材料制作、报批工作;

(九)进行诚信教育,建立和维护学生诚信档案,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

第三章  资助经费

第七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主要包括:

(一)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资助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院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特殊困难补助等项目的费用;

(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资助工作专款,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专项资助项目;

(三)社会团体、个人捐款。

第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助途径

第九条 我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途径主要有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工资、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以及社会资助等途径。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主渠道,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实施详见《河南警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奖学金、助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实施详见《河南警察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具体实施详见《河南警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年评选一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实施详见《河南警察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四)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实施详见《河南警察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在校园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每年优先招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发给一定报酬,具体实施详见《河南警察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分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专项补助:由学院统一面向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一种资助方法,包括节日补助、御寒防暑补助以及因物价上涨伙食补助等。

第十四条  学费减免。学院在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获得减免学费资助,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办理程序如下: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及时交纳学住费的新生,由学生向系(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特殊群体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且未及时交纳学住费的新生,由学生向系(部)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需加盖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公章),同时出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二)填写《贫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

(三)系部书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缓缴学费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等资助意见;

财务部门根据学院财务要求签署审查意见;

(四)经系部、财务审查通过的学生持《申请表》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资助。学院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个人直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在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确保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透明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科长、队长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系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学生科长、队长、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适当,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条  认定依据和方法

(一)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各系(部)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并进行核实。《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特殊情况可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并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2.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部)学生名单,提出全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结果公示。学院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要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省级业务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学院和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避免出现有困难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现象,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规定,加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于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一经核实,学院将立即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相关资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把资助工作同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加强正确引导,培养其自强、诚信、面对困难奋发有为的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自觉加强自我教育,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生活俭朴,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作风,如违反应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院规、院纪,受全院通报批评处理,或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视情况降低一个资助等级,直至取消资助资格;

(二)违反院规、院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因主观原因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课程(包括两门)不及格,取消资助资格,当年不享受一切资助;

(三)学生在申请资助中若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生活铺张浪费,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嗜好者,不得申请贫困生资助,已取得资格的予以取消。

第二十八条 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发放资助物品时,应采用隐性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给困难学生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警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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