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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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阅读: 日期:2020-10-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完善我院助学体系,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政策以及河南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印发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具体业务运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进行网上办理。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无需经济担保的、在校期间由政府财政贴息的、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贷款,纳入国家正常贷款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学院普通高招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贷人支付学费,住宿费贷款用于借贷人支付住宿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贷人支付日常基本生活费用。借贷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该项工作纳入学生资助中心管理,由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办理平台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对各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的工作予以指导。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诚信教育;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三)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保持一致;

(四)催缴和清收本系部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负责贷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

(六)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使用高校助学贷款系统;

(七)完成与助学贷款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新生入学教育、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生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学院要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对象为在校的普通高招全日制学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爱国守法,诚实守信,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七)符合其它约定的条件。

第九条  系部初审申请学生是否符合高校助学贷款的贷款条件,包括家庭经济困难资格是否经过认定、申请表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是否齐全等。

学生申请贷款时,当年必须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严禁将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一)首贷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为“申请表”)以及学生本人承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出示材料: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新生)原件或学生证(在校生)原件;

提交材料: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学生本人承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新生)复印件或学生证(在校生)复印件。

(二)续贷

出示材料: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

提交材料: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和学生本人承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

续贷学生需要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本人续贷声明,并且每年至少两次登录维护有关信息。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系部审核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

第十条  借贷人所在系部初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审查确认。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每个学生贷款额度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理助学贷款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九、十月份。

第十四条  借贷人与学院、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签定借贷合同。

第十五条  贷款合同生效后,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系统为贷款学生生成支付宝账户,开发银行将学生所贷贷款转入学生支付宝账户,学校从中划拨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由学生按规定提现。

第六章  风险补偿金的划拨和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是为了降低银行贷款风险而采取的一项措施。风险补偿金由学院按照学生计划贷款额度的7.6%列入预算,待确认贷款金额后,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的比例和相应的渠道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借贷人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政府贴息,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借贷人毕业当年的7月1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末的规定时间内,将学院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贴息金额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毕业确认与联系

第十八条  各系部应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学生介绍还款方式、支付宝使用和征信等金融知识,确定并核实借款学生预留的本人及家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方式及时书面通知学校,对于错误信息及时上报更改,将借款学生贷款情况和信用评价结果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毕业确认具体流程为:本年毕业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联系信息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发起申请,导出毕业确认表后核对无误后签字捺印。学生持毕业确认表交学院资助中心(一式两份,另一份自行留存),并由系部经办人在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原则上每个借款学生(除贷款已结清)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各系部应逐个核实借款毕业生提供的本人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和工作单位电话,并通过借款毕业生档案或其他材料认真核对。

第二十条  学生离校后,各系部要在就业部门的配合下,及时掌握学生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学院资助中心应组织各系部每年年度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前至少与每个贷款未结清的借款学生有效联系一次,了解他们毕业后的工作、生活状况,提醒他们按时支付贷款本息。有效联系的方式包括QQ、电子邮件、短信、电话、书信和实地走访学生家庭所在地等。各系部联系完毕后需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录入联系结果。

第八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届借款毕业生向原所在地高校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学院资助中心将申请材料报省资助中心审批;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数据上报。省资助中心根据学院报送的展期申请材料与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生成汇总信息,定期报分行备案。

贷款展期仅适用于2014年(含)以前签订的高校助学贷款合同。2015年(含)以后签订的高校助学贷款合同不得展期。

第二十二条  因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借款合同约定的贴息截止日进行变更。借款学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学院资助中心申请,学院资助中心审查通过的,报省资助中心复核并提交分行;分行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核准后,由学院资助中心通知借款人变更结果。

第二十三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采取相应措施后,才能为贷款学生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章  贷款后的管理和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系部要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学生贷款情况、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制度管理,切实保证贷款的使用、还款的实施,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

(一)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贷款学生中途退学、被学院开除和取消学籍的。

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要求及时对贷、还款情况予以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经办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贷款的已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支付宝账号,等待支付宝进行划扣。

第二十八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的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对不按时还款付息的学生,及时通知其所在系部采取措施,督促学生及时还款。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网上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月一9月及12月,当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为当月20日之前,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为次月20日之前;10月1日一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为10月20日之前,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为12月20日之前。每年11月以及贷款合同到期的前两个月不能申请提前还款。学生完成网上提前还款申请后,于申请对应的还款8日前登陆支付宝网站进行还款。

第三十条  贷款学生出国留学、定居者,必须还清贷款,方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学院建立对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通过相关程序后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违约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各个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通报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五)通过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第十一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对各系部助学贷款的管理、违约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根据工作效果对系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一)将各系部贷款学生违约率情况纳入系部年度工作考核的范围。凡低于全省高校平均违约率四个百分点的为优,高于全省高校平均违约率两个百分点的为差,其余为良;

(二)根据各系部贷款工作考评结果和贷款学生违约率高低,对各系部进行奖惩。

第十二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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