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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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学院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阅读: 日期:2020-10-22

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第三条  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减免款项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和审核,各系部按本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同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学院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院规院纪;

2.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成绩良好;

3.生活简朴,品德优良;

4.本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本学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6.本学年完成学籍注册;

7.本学年未享受过其它形式学费减免的学生。

(二)学生本人或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3.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父母下岗和单亲家庭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可以不具备基本条件4或5)

具备以上条件的学生,方可申请学费减免。

第六条 减免额度与标准。

学费减免实行按需资助、总量控制。学费减免学生数量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1%。学费减免分3000元,2000元,1000元三个等次。其中减免3000元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总减免人数的10%,减免2000元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总减免人数的20%。

第七条 减免程序。

(一)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南警察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

(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详细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对所有申请学生进行民主测评,确定初选名单和减免金额;初选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经系部审核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部上报名单和相关材料汇总审核后公示三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按照财务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四)学费减免工作原则上按学年度进行,每年5月底6月初进行。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一)本学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期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第九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院规院纪者;

(二)生活铺张浪费者;

(三)弄虚作假骗取减免学费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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