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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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阅读: 日期:2020-10-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贯彻从严治校、从严治警的方针,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以及《河南警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院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处分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考察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

第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院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考察期内取消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八条 处分决定及其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处分决定要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共同违纪的,根据违纪人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违反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后又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或三次以上(含三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

第十一条 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或其它人民警察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遵守考试规则,将书包、笔记、教材等带入座位者;

2.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3.考试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警告仍不悔改者;

4.在桌面等处抄写公式或有关内容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夹带,即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匿藏于试卷下或课桌等处者;

2.考试中传递纸条、互对答案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2.一学期有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者;

3.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十三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给予下列处分:

(一)10一2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6一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一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1一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早操(1学时)、晚自习(2学时)、会议(1-2学时)等,缺席时间按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对严重扰乱社会和学院正常秩序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煽动、组织闹事、罢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和闹事、罢课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食堂、教室、寝室、会场等公共场所肆意起哄、吵闹,乱拋杂物、燃烧器物,影响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服从教职工、学生干部和督察队员管理,无理顶撞、辱骂,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对于报复、殴打教职工、学生干部和督察队员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封闭管理规定,不请假强行出入学院,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午休和晚间熄灯后,在寝室等处吵闹、吼叫,干扰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校内饲养动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的行为分别作出下列处分:

(一)肆意欺负、辱骂、威胁同学,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或双方斗殴,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有预谋地组织、策划、唆使打架的,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的,持械持物打人的,群殴群斗的为首者,酒后滋事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生纠纷后或在打架过程中,邀约他人帮忙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被邀约前往事发地点的,未参与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不劝阻、不制止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自己“私了”或勒索财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凡打架斗殴造成伤害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按责任承担医疗等费用,并根据专业机构鉴定的受伤情况对受害者给予相应赔偿。

第十六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分:

(一)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器械,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携带或使用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寝室和教室等处,私接电线的,使用电阻棒、电炉、电炒锅、电热杯等电热器具的,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的,在寝室、教室、走廊等处焚烧物品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隐患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四)对翻门、翻窗、翻阳台、翻楼、翻墙或采用其他不安全方法出入宿舍和学院,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不请假深夜不归、深夜外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私自下江、河、池塘游泳或嬉水,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造成泄密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自为他人包租或协助他人包租交通运输工具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九)坚持乘坐没有运营资质交通运输工具不听劝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不遵守交通规则,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擅自组织聚会、聚餐、旅游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包裏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分:

(一)偷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敲诈勒索、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购买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恶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妨害管理秩序的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分: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观看反动、淫秽录像和书刊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对制作、复制、传播、传抄、收藏反动、淫秽录像、书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登录非法网站的,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手段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或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没收赌具、赌资。

(九)违反规定到营业性舞厅、酒吧、歌(迪)厅、夜总会、游戏厅等场所活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酗酒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多次酗酒或酒后滋事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召集、组织喝酒,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命令,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贩卖或将警服借给非着警服人员,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与异性交往中,行为不文明,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有流氓滋扰行为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包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七)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者,除退还款项外,给予警告处分。

(十八)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证明文件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文件,或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违反警务化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1.学生伪造请假条、闯闹门岗、非公派勤务活动着警服外出、不服从纠察或被纠察时报虚假身份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2.违反课堂、集会纪律,经教育不改者;

3.一周内迟到、早退达三次者;

4.一个月内内务检查三次不合格或三次旷操或集合集会不到者;

5.节假日返校不假迟到者。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男生进入女生宿区或女生进入男生宿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院放假封闭宿舍期间,擅自在宿舍住宿,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外出参加执勤、社会实践活动、假日警长、实(见)习期间或执行,上级交派任务,违反学院或活动地点(实习单位)规定,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并及时改正错误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被诱骗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和违纪后果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值班备勤、重大疫情、维护稳定等特殊时期,违反学院纪律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包庇,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伙同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为首者;

(九)着警服违纪,有损人民警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学生干部、党员违纪者;

(十一)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材料的整理由各系部学生管理部门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事实相关的物证和音像资料;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陈述材料;

(四)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五)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公安、司法机关的裁定书、鉴定书、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和公安、司法文书。

第二十五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调查、取证、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所有证据材料后报学工部审核,跨系部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工部会同有关系部组织调查、取证,学工部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将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三)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按照《河南警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 为了充分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受处分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四)受纪律处分两次及以上者;

(五)毕业学年最后一个学期受违纪处分者;

(六)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处分考察期满;

(二)主动认错,真诚悔改,定期(每季度至少1次)向系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考察期内未再受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五)受处分后学生综合素质有明显提高,其中: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比处分前明显提高,综合表现良好;

2.受到系部及以上表彰。

第三十一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满后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并填写《河南警察学院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申请表中应写明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考察期间的实际表现及获奖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系部在收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不予解除的应向学生说明理由,提请解除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学工部;

(三)学工部对系部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院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六)学院出具处分解除决定书,并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警察学院学生纪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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