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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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 日期:2020-10-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及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每学年评比一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院纪院规的,按照纪院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三)当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五)无违反学院院规院纪现象,由系部推荐。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特困户优先上岗、竞聘上岗等形式,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根据具体岗位性质,确定上岗人员。

第十九条 符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登记、建档,报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根据具体岗位性质,确定上岗人员,并在全院范围进行公示。学生经系部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审核,全院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需要公开招聘的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发布招聘消息,公布待招聘岗位。凡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均可参加应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择优录用。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条 设岗原则:

(一)学院应积极开发院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院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上课缺勤,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院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部门规定的行为,用人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上岗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中途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批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以便做出相应调整;对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七条 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第二十八条 院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上报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

第三十条 每月5日(含当日)前,各用人单位将上月《考勤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计算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审核考勤报表,计算工资,经有关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并将工资及时发放到位。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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