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一次校内奖学金的二年级学生,获得两次校内奖学金的三、四年级学生;且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
(五)生活俭朴,且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将名额分配至各学管系(部)。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生的申请材料包括:《河南警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申请人所在系(部)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对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的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拟定推荐名单,并在系(部)公示五天,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生工作部对各系部上报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情况进行核对后,报请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学院和校园网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我院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情况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院每年在有关款项到账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院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评审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院将根据问题性质由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并不得申请其它资助项目,同时取消其它奖项的评选;
(二)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