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学院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登记、科研成果奖励、职称评定、学术讲座开展等活动。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学院所有教职工、本科生及其他以河南警察学院名义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五条 河南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各系部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承担各系部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第六条 科研处在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使用、科研成果登记、科研奖励、职称评定、学术讲座管理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系部、科研机构要通过岗位职责、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各系部、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学术论文撰写、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讲座举办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九条 各系部、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各系部、科研机构应对本部门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河南警察学院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记录学术不端行为,并根据需要提供查询。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职工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并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河南警察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豫警院[2013]136号)进行处理,并记入“河南警察学院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