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条例科研行为,推进学风建设,营造良好学术环境,维护学院良好声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我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我院在校各类学生。
(三)以我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项目研究规范
(一)申报科研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二)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四)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
第五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
1.引用文献为图书的,须注明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六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1.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中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中署上他人名字。
2.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二)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三)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四)学术成果文本应条例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五)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六)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同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三)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四)在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五)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六)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条例、民主表决条例,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二)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章 学术道德问题的认定
第十条 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院纪委、科研处负责受理对教师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二)学院纪委、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专项调查与仲裁。
(三)由院学术委员会依照调查仲裁结论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 的建议,决定给予当事人惩处与否。
第十一条 在第二条中涉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抄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四)在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五)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被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通知被举报人,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有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匿名举报者除外)、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被举报人所在部门须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调查对象为部门领导的,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四)院学术委员会对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条例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惩处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相关部门公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五)如果当事人(包括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10日内,向学院纪委、学术委员会申请重新审定请求。学院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的结果则为最终审议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六)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依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上述条例的我院教职工,处理办法如下:
1.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院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2.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3.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4.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条例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5.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各级学术委员,将加重处理。
(二)对于在我院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违反上述条例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三)对于我院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1.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处、科研处、教务处或所在部门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2.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第十四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根据 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惩戒决定,由学院纪委、科研处负责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将根据我院实际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予以监督。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