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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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阅读: 日期:2022-11-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根据上级和我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的来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及比例。

(一)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

(二)奖学金的额度:一等2000元,二等1000元,三等500元。

(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本系(部)各年级本年注册学生的21%,其中一等2%、二等4%三等15%。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奖学金的评定依据:

按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拓展性素质和纪律素质组成),从高到低按比例确定奖学金等次,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智育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应当位于中队前10%,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智育素质测评成绩应当位于中队前2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智育素质测评成绩应当位于中队前50%;

2.奖学金获得者的德育素质、体育素质、拓展性素质和纪律素质成绩之和应当在中队排名前50%以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本学年内有一门课程(含考查课)不及格者;

3.在留级或跟班试读期间者;

4.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5.年度内未按要求注册者;

6.因舞弊而获得奖学金者,一经查出立即停发,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年结束仍有缓考课程者,不参与本学年奖学金评定。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毕业年级的奖学金评定在每年的六月份进行。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核定资格。(部)学生科组织队长和中队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或中队民主考核组)根据学生本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核定评定奖学金资格

(二)确定候选人。积分核对无误后,系(部)学生科组织学管干部严格按照奖学金评定标准,拟定候选人及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系(部)党总支审核

(三)审核备案。(部)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予以审核、汇总和备案,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院领导审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八条  奖学金发放。

计划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部提交的奖学金名单及等级,审核后予以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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