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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家庭暴力处置

阅读: 日期:2023-09-26


民警对于家庭暴力处置是有顾虑的。

警察是否能介入家庭事务呢?家庭暴力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在报警时一般归入家庭纠纷警情。在中国的传统礼法观念中,家庭事务是相对独立的,一般排斥外力的介入。在家庭范围内, 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有充分自治权,这是家庭本位价值观的体现。中国有句俗话,“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在家中解决。西方也有句谚语,“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对于私人领域,是排斥公权力无端介入的。

但是,在家庭治理秩序失灵时,也就是表现为家庭冲突升级出现在公共控制视野中,这时冲突已不再属于家庭内部事务,需要警察或其他公权力力量介入进行控制

警察以何种名义介入呢?我国公安机关承担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的任务,如果家庭施暴者实施殴打、伤害他人的人身健康达到一定程度,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司法诉讼程序来惩罚施暴者。但是,针对无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司法程序的轻微家庭暴力,如推搡、轻度打骂等,“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警察无法使用处罚或其他强制方式来执法。

如果家庭暴力行为涉嫌违法或犯罪,这类案件在调查取证中难度相当大。家庭暴力的发生场所往往处于家庭私密空间, 天然存在举证困难、认定困难的问题。并且,由于家庭暴力存在循环周期的特征,平静期、矛盾积聚期暴力爆发期甜蜜复合期周而复始,导致受害人报警后反悔、要求警方撤案,甚至阻碍民警办理案件,这些都造成民警办理家庭暴力类案件有所顾忌。

对于受害人报警后又反悔要求撤案的,会让人产生“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无力感。但是受害者这种做法有其心理动机:一是对施害者报有期望,想通过警察的威慑使施害者“好好过日子”,不会进行下一次加害暴力行为。二是如果惩罚施暴者,不论如何处罚,往往无可避免地伤害到家庭其他成员,实际上是惩罚受害者自己。如果处以罚款,会影响到家庭财产减少;如果处以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会产生违法犯罪记录,直接影响子女的入学就业政审等。

还有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基于习得性无助而深陷于控制关系。有一个心理学实验,解释习得性无助的形成:把狗放入笼中,研究者随机掌握电击频率,一开始狗会想各种办法逃跑,但经过一段时间,狗开始明白无论如何行动,都无法对抗电击, 随之狗放弃抵抗或逃跑,即便研究者改动实验工具,将笼门打开引导狗从笼子另一端逃跑,狗均没有反应,拒绝离开,也不对电击展示出一开始的躲避动作。

产生习得性无助的受害者自己无力脱离暴力环境,在长期积怨中“心理瘫痪”或在一次家庭暴力伤害后,实施暴力反杀正如电视剧中《不完美受害人》中米芒那样,在律师林阚的帮助下逃出去又被带回家以后,在林阚被打一案中还是做了有利于丈夫包力的证词,最终忍受不了家暴,对男方实施暴力反杀。

因此,解决家庭暴力,最重要的是要终止施暴人的行为。这不是仅仅靠警察进行治安调解、处罚或司法裁判就可以解决的,需要构建私人控制、地方控制和社会控制等多层级协同防控体系。在家庭、家族、朋友等私人控制区域进行价值引导,在单位、 学校、行业协会、妇联等群众组织人民团体居委会、 村委会等地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地方控制领域进行公共道德约束,如果私人控制和地方控制无法起效,则需要警察、法院或其他公权力力量及时介入进行公共控制。

处置家庭暴力,重点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干预。必须注意家庭暴力发生的周期特征及其受害人特有的心理,与家庭、社会多方力量系统协同,通过私人控制、地方控制、公共控制协同发力,预防或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避免产生不可挽回的悲剧。

             (河南警察学院教务处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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